ISO 12217 的這一部分規定了評估完整(即未損壞)船只的穩定性和浮力的方法。
它還包括容易完全觸底的船只的浮力特性。
根據 ISO 12217 這一部分對穩定性和浮力特性的評估允許為船舶分配適合其設計和最大負載的設計類別(A、B、C 或 D)。
ISO 12217的這一部分原則上適用于主要由帆提供動力(即使該船有輔助發動機)、船體長度為6 m至24 m的船舶,但也可適用于小于1米的船舶。
如果它們是可居住的多體船,或者沒有達到 ISO 12217-3 所需的設計類別,但具有完全甲板并具有符合 ISO 11812 的快速排水凹槽,則可采用 6 m 船體長度。
對于可居住的多體船,ISO 12217 的這一部分包括對傾覆敏感性的評估、可操作逃生手段的定義以及傾覆浮力(龍骨)的要求。
ISO 12217 本部分的應用不包括:
——根據 ISO 6185 的充氣船和剛性充氣船(RIB),該標準中對 ISO 12217 中特定條款的引用除外;
——貢多拉和腳踏船;
——沖浪板,包括帆船沖浪板;
——水翼船,動力或航行的,除非在排水模式下操作。
注:位移模式意味著船僅由靜水力支撐。
ISO 12217 的這一部分不提供與拖曳、捕魚、疏浚或起重機作業的穩定性相關影響的信息或評估;如有必要,必須單獨考慮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