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6185的本部分規定了總長度小于8 m、最小浮力為1 800 N的充氣船(包括剛性充氣船)的設計、使用材料、制造和測試所需的最低安全特性。
ISO 6185適用于工作溫度為-5℃至+60℃的下列類型的充氣艇:
——Ⅰ型:僅靠手動方式推進的充氣艇;
——Ⅱ型:最大電機功率為4.5kW的充氣艇;
——Ⅲ型:充氣獨木舟和皮劃艇(見規范性附錄A);
——IV型:最大帆面積為6m的風帆充氣艇(見規范性附錄B)。
注 1:I、II 和 III 型典型船舶的總體布置分別在附錄 C、D 和 E 中給出。
注 2:對于額定功率為 4.5 kW 及以上的船舶,請參閱 ISO 6185-2 和 ISO 6185-3。
ISO 6185的這一部分不包括單艙船,不適用于水上玩具和充氣救生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