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12217 的這一部分規定了評估完整(即未損壞)船只的穩定性和浮力的方法。
它還包括容易完全觸底的船只的浮力特性。
根據 ISO 12217 這一部分對穩定性和浮力特性的評估允許為船舶分配適合其設計和最大負載的設計類別(A、B、C 或 D)。
ISO 12217 的這一部分通常適用于船體長度在 6 m 至 24 m 范圍內、由人力或電機驅動的船舶。
然而,如果船體長度小于 6m 的船舶未達到 ISO 12217-3 所需的設計類別,但根據 ISO 11812 具有全甲板并具有快速排水凹槽,則它也可以適用于船體長度小于 6m 的船舶。
對于可居住的多體船,ISO 12217 的這一部分包括對傾覆敏感性的評估、可操作逃生手段的定義以及傾覆浮力(龍骨)的要求。
ISO 12217 本部分的應用不包括:
——根據 ISO 6185 的充氣船和剛性充氣船(RIB),該標準中對 ISO 12217 中特定條款的引用除外;
——符合 ISO 13590 的個人船只和其他類似動力的船只;
——貢多拉和腳踏船;
——帆船沖浪板;
——沖浪板,包括機動沖浪板;
——水翼船和氣墊船,除非以排水模式運行;
——潛水器。
注:位移模式意味著船僅由靜水力支撐。
ISO 12217 的這一部分不提供與拖曳、捕魚、疏浚或起重機作業的穩定性相關影響的信息或評估;如有必要,必須單獨考慮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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