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高頻信號發生器的術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產生正弦信號,頻率范圍部分或全部覆蓋30kHz-10Hz(允許頻率向此范圍外延伸)并且有一種調制或一種以上調制或組合調制(這些調制是:正弦調頻、正弦調幅及通斷脈沖調制)的信號發生器。亦適用于該頻率范圍的未調制高頻信號發生。 本標準適用于可調諧振蕩器組成的信號發生器和與它配套使用的同步器,鎖相信號發生器以及合成信號發生器。
GB/T 12114-1989由國家質檢總局 CN-GB 發布于 1989-12-29,并于 1990-07-01 實施,于 2014-07-15 廢止。
GB/T 12114-1989 在中國標準分類中歸屬于: L85 電子測量與儀器綜合,在國際標準分類中歸屬于: 17.220.20 電和磁量值的測量。
GB/T 12114-1989 高頻信號發生器通用技術條件 于 2013-12-31 變更為 GB/T 12114-2013 合成信號發生器通用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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