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使用在海拔1 000 m以上至海拔5 000 m環境的風力發電設備運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的風力發電設備主要指=發電機〔包括雙饋異步發電機和永磁同步發電機〉、變流器(包括雙饋式變流器和全功率變流器〉和控制系統(包括主控制系統和電動變槳控制系統等〉。 控制系統使用在海拔2000m以上至海拔500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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