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12217 的這一部分規定了評估完整(即未損壞)船只的穩定性和浮力的方法。
還包括易受沼澤影響的船只的漂浮特性。
使用 ISO 12217 的這一部分對穩定性和浮力特性進行評估將使船舶能夠被分配到適合其設計和最大總負載的設計類別(A、B、C 或 D)。
ISO 12217 的這一部分主要適用于由人力或機械動力驅動的船體長度為 6 m 至 24 m 的船舶。
然而,如果船長未達到 ISO 12217-3 中規定的所需設計類別,并且其有甲板并具有符合 ISO 11812 的快速排水凹槽,則它也可以適用于 6 m 以下的船舶。
對于可居住的多體船, ISO 12217 的這一部分包括對倒置脆弱性的評估、可行逃生方法的定義以及倒置漂浮的要求。
ISO 12217 的本部分不包括:
——ISO 6185 涵蓋的充氣船和剛性充氣船,ISO 6185 中對 ISO 12217 特定條款的引用除外;
——ISO 13590 涵蓋的個人船只和其他類似動力船只;
——貢多拉和腳踏船;
——帆船沖浪板;
——沖浪板,包括動力沖浪板;
——不以排水量模式運行時的水翼船和氣墊船;和——潛水器。
它不包括或評估拖曳、捕魚、疏浚或起重作業對穩定性的影響,如果合適,需要單獨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