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規范 5 的范圍 (1)P 歐洲規范 5 適用于木材(實心木材、鋸材、刨光材或桿材、膠合層壓木材或木基結構產品,例如 LVL)或木材的建筑和土木工程設計。
用粘合劑或機械緊固件連接在一起的基于板的面板。
它符合EN 1990:2002中給出的結構安全性和適用性的原則和要求以及設計和驗證的基礎。
(2)P 歐洲規范 5 僅涉及木結構的機械阻力、適用性、耐久性和防火性要求。
不考慮其他要求,例如有關隔熱或隔音的要求。
(3) 歐洲規范 5 旨在與以下標準結合使用: EN 1990:2002 歐洲規范 - 結構設計基礎” EN 1991“對結構的作用” EN 與木結構相關的建筑產品 EN 1998“抗震結構設計” (4)歐洲規范 5 分為多個部分: EN 1995-1 總則 EN 1995-2 橋梁 (5)EN 1995-1“總則”包括: EN 1995-1-1 總則- 通用規則和建筑物規則 EN 1995-1-2 總則 - 結構防火設計 (6)EN 1995-2 參考 EN 1995-1-1 中的通用規則,EN 1995-2 中的條款補充了 EN 1995-1-1 中的條款1995-1. 2 EN 1995-1-2 (1)P 的范圍 EN 1995-1-2 涉及針對意外火災情況的木結構設計,旨在與 EN 1995-1 結合使用-1 和 EN 1991-1-2:2002。
EN 1995-1-2 僅識別與常溫設計的差異或補充。
(2)P EN 1995-1-2 僅涉及被動防火方法。
未涵蓋主動方法。
(3)P EN 1995-1-2 適用于在遇到火災時需要滿足某些功能的建筑結構,具體包括:
——避免結構過早倒塌(承重功能) - 限制火勢蔓延(火焰、高溫)氣體、過熱)超出指定區域(隔離功能)。
(4)P EN 1995-1-2給出了針對上述功能和性能水平的特定要求的結構設計原則和應用規則。
(5)P EN 1995-1-2 適用于 EN 1995-1-1 范圍內并相應設計的結構或結構部件。
(6)P EN 1995-1-2 中給出的方法適用于本部分引用的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