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國際標準規定了顆粒和成品塑料含水量的測定方法。
這些方法不測試按照 ISO 62 測量的塑料吸水率(動力學和平衡)。
這些方法適用于測定低至以下水平的水含量:
——方法 A 0.1 % 或更高;
——方法 B 0.01% 或更好;
——方法 C 0.01 % 或更好。
含水量是加工材料的一個重要參數,應保持在相應材料標準規定的水平以下。 1.2 本國際標準規定了三種替代方法:
a) 方法 A 是使用無水甲醇萃取,然后對萃取水進行卡爾費休滴定的方法。
可用于所有塑料,適用于最大尺寸為4毫米×4毫米×3毫米的顆粒。
b) 方法B是一種蒸發方法,使用加熱的干燥空氣或氮氣來蒸發水,然后對收集的水進行卡爾費休滴定。
可用于所有塑料,適用于小于4毫米×4毫米×3毫米的顆粒。
c) 方法C 是測壓方法。
水含量由水在真空下蒸發時產生的壓力增加來確定。
該方法不適用于含有除水以外的揮發性化合物的塑料樣品,其含量對室溫下的蒸氣壓有顯著貢獻。
應定期檢查是否存在大量揮發性化合物,例如通過氣相色譜法。
對于新類型或新等級的材料尤其需要進行此類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