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編制和審查。 水資源論證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合理開發、節約使用和有效保護水資源。 2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 3 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4 符合流域或區域的綜合規劃及相關專業規劃。 5遵守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協議。
SL/Z 322-2005由行業標準-水利 CN-SL 發布于 2005-05-12,并于 2005-05-12 實施,于 2014-03-05 廢止。
SL/Z 322-2005 在中國標準分類中歸屬于: P56 流域規劃與江河整治工程,在國際標準分類中歸屬于: 27.140 水力工程。
SL/Z 322-2005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試行) 于 2013-12-05 變更為 SL 322-2013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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