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
(4)職業病防護用品是指由企業為勞動者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危害的個體防護裝備;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和管理要求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企業應對勞動者開展防護用品設施使用和個人防護用品佩戴的相關培訓,并進行督促檢查。【評估方式】資料審查、現場勘察。...
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勞動保護用品(又稱“個體防護用品”、國際簡稱“PPE”)是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的所配備的一種防護性裝備,通過采取阻隔、封閉、吸收、分散、懸浮等措施,能起到保護機體的局部或全部免受外來侵害的作用,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個體防護用品是主要的防護措施。PPE產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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