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檢測評價類型說明或依據1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020〕第5號2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020〕第5號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官方應判定職業病爭議材料 草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等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機構應當提請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進行調查,由該部門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狀況作出判定。 ...
一、充分認識做好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的重要意義。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有利于用人單位及時掌握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用人單位要高度重視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舉措,切實抓好《規范》的貫徹落實。 二、認真組織用人單位學習和落實《規范》。...
草案一方面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等資料,并對用人單位隱瞞、損毀與職業病診斷相關資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資料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規定,在職業病診斷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的,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等,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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