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實踐描述了食品加工電子束和軔致輻射設施的設施特性、工藝鑒定和常規加工中應遵循的劑量測定程序,以確保產品接收可接受的吸收劑量范圍。還討論了與可能影響并用于監測產品吸收劑量的設施特性、工藝鑒定和常規產品加工相關的其他程序。有關食品的有效或監管劑量限值的信息不在本實踐的范圍內(參見指南 F 1355 和 F 1356)。注 1——劑量測定只是全面質量保證計劃的一個組成部分,該計劃旨在遵守安全衛生食品生產中使用的良好生產規范。 1.2 本實踐涵蓋的電子能量范圍為0.3 MeV至10 MeV。這種電子可以以連續或脈沖模式產生。 1.3 本實踐所涉及的軔致輻射設施的最大電子能量為10 MeV。可以通過在電子束路徑中插入軔致輻射轉換器來生成光子束(參見標準實踐 E 1608)。注 2:有關特定劑量計的選擇、校準和使用以及劑量測量中產品吸收劑量的解釋的指導,請參閱 E 1261 中列出的文件以及 2.1 中列出的單個劑量測定系統的實踐。注 3——來自機器源的軔致輻射和來自放射性同位素源的伽馬射線在特性上相似,特別是在劑量測定方面。有關劑量測定在食品加工伽馬射線輻照設施的表征和操作中的應用,請參見實踐 E 1204。有關電子束輻照技術和劑量測定的信息,請參閱實踐 E 1649。 1.4 本標準并不旨在解決與其使用相關的所有安全問題(如果有)。本標準的使用者有責任在使用前建立適當的安全和健康實踐并確定監管限制的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