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處在危機之中的日本福島核電站泄漏事件在震驚世界的同時,也令國人陷入深思:我國的核電廠選址是不是避開了地震帶? 3月15日,環境保護部發布《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按照《規定》要求,我國核動力廠包括核電廠在選址時,必須綜合考慮廠址所在區域的地質、地震等廠址周圍的環境特征,必須考慮廠址所在區域內可能發生的自然或人為的外部事件對核動力廠安全的影響。 ...
環境輻射規定 更具體細化 就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新實施的標準規定了陸上固定式核動力廠廠址選擇、設計、建造、運行、退役、擴建和修改等方面的環境輻射防護要求,并指出該標準適用于采用輕水堆或重水堆發電的陸上固定式核設施,其他堆型的核動力廠可參照執行。 據悉,《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 6249-2011)對之前標準的修訂內容涉及五個方面。 ...
比如,沿海廠址對外部事件的關注點與內陸廠址的關注點有所差異。 事實上,即使同樣是沿海廠址,不同廠址之間也是有差異的,這些都需要在廠址適宜性研究和論證中得到充分的滿足,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以確保安全。無論沿海還是內陸,在廠址選擇時所需要考慮的各種因素,在核設施廠址安全評價和環境輻射防護等規定中均有明確的要求。 ...
特別是國家標準《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2011),不僅明確流出物排放總量控制值,并對液態流出物排放濃度控制提出了進一步技術、管理要求,對內陸核電廠液態流出物排放濃度比沿海核電廠還嚴格10倍。 潘自強說,實際上,目前核電廠流出物排放的放射性核素所產生的輻射劑量遠低于燃煤電廠煤炭燃燒排放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所產生的輻射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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