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鋁含量超標的油條 涉嫌刑事犯罪
2017年 4月14日,鶴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鶴壁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對鶴壁市淇濱區黃山路迎賓市場內的“郭會蘭燒餅店”自制的油條進行現場抽檢。2017年4月28日,鶴壁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出具了檢驗報告(SSP2017-00183),報告中顯示油條的鋁含量檢驗值嚴重超出了食品安全標準的限量,即油條中鋁(mg/kg)的標準值是≤100mg/kg,但是檢驗值為598mg/kg。
鶴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此立即展開了調查,查明2017年4月14日抽檢的油條是由郭某某制作的,該燒餅店使用的泡打粉為無鋁泡打粉,泡打粉是從四季青市場購進的,共購進一袋泡打粉,使用完以后換了其他牌子的泡打粉。但郭某某購買時未索取供貨商的資質、票據,也未建立臺賬登記。郭某某共自制油條20斤,售賣20斤,每斤5元,用這樣的方法一共制作了7天,違法所得共計700元,貨值金額700元。
2017年5月31日,鶴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燒餅店送達了《檢測報告》《檢驗結果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須知》,鶴壁市淇濱區“郭會蘭燒餅店”在2017年6月8日前未提出復檢申請,視為自動放棄復檢權利。2017年6月9日,鶴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立案調查。
律師說法
受訪律師 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 冷長劍
本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使用“無鋁”的泡打粉制作油條,因其經營的油條中含鋁量嚴重超出食品安全標準,被鶴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移送至鶴壁市公安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進行立案偵查。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侵犯的主要是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該罪具體表現為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了食品衛生的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了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并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嚴重危害身體健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鶴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權對郭某某的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鶴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鶴壁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于2017年 4月14日對鶴壁市淇濱區黃山路迎賓市場內“郭會蘭燒餅店”自制的油條現場抽檢,2017年4月28日出具的檢驗報告(SSP2017-00183)中顯示油條的鋁含量檢驗值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油條中的鋁(mg/kg)標準值是≤100mg/kg,檢驗值是598mg/kg,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一經確定,必須遵守該標準生產、經營食品。但是,本案中,郭某某經營的油條則嚴重超出了食品安全的標準,嚴重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但是,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行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規定,因此其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的規定,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當郭某某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時,鶴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將案件移交至相應的司法機關,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案將由鶴壁市公安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負責立案偵查,待查證屬實后,將移交至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郭某某的行為進行司法審判。
本案中,郭某某生產、銷售油條的行為具有典型性,因為購買了不良商家的泡打粉,或將給自己招來“牢獄之災”。通過本報道,也告誡廣大商家,生產、經營食品的時候一定要去正規、有資質的商家購買食品原料等,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生產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