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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物致癌試驗必要性的技術指導原則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1-03-07 10:41:33/ 個人分類:藥物標準規則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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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物致癌試驗必要性的技術指導原則

      1.前言

      致癌試驗的目的是考察藥物在動物體內的潛在致癌作用,從而評價和預測其可能對人體造成的危害。任何體外實驗、動物毒性試驗和人體應用中出現的潛在致癌性因素均可提示是否需要進行致癌試驗。國際上,對于預期長期使用的藥物已經要求進行嚙齒類動物致癌試驗。在研究藥物的潛在致癌作用中,致癌試驗比現有遺傳毒性試驗和系統暴露評價技術更有意義。這些試驗也可幫助理解無遺傳毒性藥物的潛在致癌作用。目前常規用于臨床前安全性評價的遺傳毒性試驗、毒代動力學試驗和毒性機理研究的數據,不僅有助于判斷是否需要進行致癌試驗,而且對于解釋研究結果與人體安全性的相關性也是十分重要的。由于致癌試驗耗費大量時間和動物資源,只有當確實需要通過動物長期給藥研究評價人體中藥物暴露所致的潛在致癌性時,才應進行致癌試驗。

      2.歷史背景

      在日本,根據1990年“藥物毒性研究指導原則手冊”,如果臨床預期連續用藥6個月或更長時間,則需要進行致癌試驗。盡管連續用藥少于6個月,如果存在潛在致癌性因素,也可能需要進行致癌試驗。在美國,大多數藥物在廣泛應用于人體之前,已進行了動物致癌試驗。根據美國藥品食品監督管理局(FDA)要求,一般藥物使用3個月或更長時間,需要進行致癌試驗。在歐洲,“歐共體藥品管理條例”規定了需要進行致癌試驗的情況,包括長期應用的藥物,即至少6個月的連續用藥,或頻繁的間歇性用藥以致總的暴露量與前者相似的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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