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所有新安裝的自動扶梯和移動步道(托盤或帶式),如第3條所定義。
本安全標準規范涵蓋了以下設備及其相關部件和提升通道的設計、建造、操作、檢查、測試、維護、改造和維修:
a) 配備轎廂或平臺的升降機構,在兩個或多個樓層之間移動;
b) 用于載人的動力驅動樓梯和走道;
c) 配備轎廂的升降機構,服務于兩個或多個樓層,并限于通過其有限尺寸或有限進入轎廂來運輸材料。
本標準不適用于在地震活動中產生的危險。
本文件不適用于在作為EN發布之前制造的自動扶梯和移動步道。然而,建議現有安裝適應本標準。
本規范僅適用于新安裝,除第X、XII和XIX部分適用于新舊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