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煤設備的設計和制造應該符合相關用煤比重,設備出廠時附帶用煤質量要求。 灰分大于25%的商品煤長距離運輸銷售的,責令停止銷售,由質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未停止銷售的,取消煤炭經營資格。 ...
根據征求意見稿,商品煤利用企業應按照與設備設計用煤質量要求基本一致的原則采購和利用煤炭產品,并實現達標排放。用煤設備的設計和制造應該符合相關用煤比重,設備出廠時附帶用煤質量要求。商品煤質量不符合標準,通過欺詐手段經營的,將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煤炭經營資格證。 ...
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近日聯合制定并發布《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悉,此舉旨在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強化商品煤全過程質量管理,提高終端用煤質量,推進煤炭高效清潔利用,改善空氣質量。 ...
所謂商品煤,是指作為商品出售的煤炭產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及煤泥、矸石等副產品,企業自身遠距離運輸的自用煤,也在商品煤質量規定約束范圍內。 《辦法》規定,商品煤應當滿足以下基本要求:褐煤灰分要不大于30%,其他煤種不大于40%;褐煤的硫分不大于1.5%,其他煤種不大于3.0%。對于汞、砷、磷、氯、氟等指標也提出明確要求。上述這些成分都是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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