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由原來的46條增至現在的63條,修改內容主要體現在:設立了"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制度";通過建立認證證書統一編號制度(即有機碼制度)、認證標志統一編號制度、檔案記錄制度,保證獲證有機產品具有可追溯性;建立了有機產品認證銷售證制度,認證機構通過頒發銷售證,確保認證委托人所銷售的有機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與認證證書中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一致;明確了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不能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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