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776:2015由歐洲標準化委員會 IX-CEN 發布于 2015-12。
EN 1776:2015 在中國標準分類中歸屬于: E24 天然氣,在國際標準分類中歸屬于: 75.180.30 容積設備和容積測量。
本歐洲標準規定了設計、建造、測試、調試/退役、操作、維護和(如果適用)校準的功能要求,以及所有新氣體測量系統和現有系統的任何重大變更的適當記錄規定。 該歐洲標準還規定了測量系統的精度等級以及適用于這些等級的閾值。 通過選擇、安裝和操作適當的測量儀器以及適當的記錄計算條款來證明合規性。 為每個精度等級提供了合規性證明的示例;然而,它們并不是規定性的解決方案。 本歐洲標準適用于 EN 437 中分類的第二族氣體。 它也適用于符合 EN 437 的經過處理的非常規可燃氣體,并且對其功能要求(例如注入生物甲烷)進行了詳細的技術評估。 確保氣體中沒有其他成分或特性會影響測量系統的計量和物理完整性。 該歐洲標準還可用作 EN 437 中第一類和第三類氣體分類的指南;然而,還應考慮氣體族的不同成分和物理特性。 本歐洲標準不適用于原料氣或酸性氣體。 本歐洲標準不適用于 CNG 加氣站的氣體測量。 該歐洲標準為設計、安裝和操作具有附加功能的燃氣表(智能燃氣表)提供了指導。 燃氣表和遠程抄表的通信協議和接口超出了本歐洲標準的范圍,并包含在 EN 13757 的相應部分中,該部分提供了多種儀表通信協議。 本歐洲標準也不涵蓋監控和數據采集協議 (SCADA)。 除非另有規定,本歐洲標準中使用的所有壓力均為表壓。 對于相關的壓力調節系統,適用 EN 12186 和/或 EN 12279 的要求。 對于本歐洲標準范圍內氣體測量系統的設計、外殼、布局、部件材料、結構、通風、通風和整體安全性的要求,EN 15001、EN 12186、EN 12279 和/或 EN 1775 還適用, 相關的。 該歐洲標準規定了天然氣基礎設施的共同基本原則。 本歐洲標準的用戶應注意,CEN 成員國可能存在更詳細的國家標準和/或操作規范。 本歐洲標準旨在與規定上述基本原則的這些國家標準和/或實踐規范結合應用。 如果國家立法/法規中更嚴格的要求與本歐洲標準的要求發生沖突,則以國家立法/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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