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適用于由操作員在最高干燥溫度為 100 °C 的情況下應用有機液體涂料的組合噴漆室,并處理組合噴漆室在按預期使用且在制造商預見的條件下使用時的所有重大危險(見第 4 條)。
就本文件而言,組合展位被視為以下設備的組合:一個或多個風扇的強制通風、通風空氣加熱系統(例如熱交換器或燃燒器)、動力驅動風門、強制通風管道、干燥空氣過濾和/或濕空氣清洗系統、自動滅火設備和附加的特定電氣設備、控制和電源電路,這些設備連接在一起,用于在完全封閉的空間內進行液體涂料的噴涂和干燥過程,該空間設有強制通風、工作坑(特殊情況下) 。
本文件不包括:
a) 自動噴涂室、粉末噴涂室、開放式噴涂室和便攜式加熱器;
b) 安裝展位的建筑基礎的設計;
c) 土木工程和建筑設計,其中展位被建造為新建或現有建筑物或使用其一部分;
d) 噴涂設備(見 EN 1953)、噴涂系統的自動裝置,如機器人(見 EN 775)或往復機或類似系統、傳送帶、升降機和連續搬運設備和系統(見 EN 619)。
本標準不適用于CEN本標準發布之前生產的組合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