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放射性廢物管理及環境監測 營運單位建立了放射性廢物管理組織機構,制定了放射性廢物管理程序和放射性廢物處置方案,三廢處理系統按計劃調試中;建立了流出物取樣監測流程,優化了環境監測系統;流出物監測及環境監測系統均已完成調試并投入運行。 (九)消防設施 營運單位制定了消防管理和技術程序。...
第二十四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以及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并定期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實施監督性監測,并根據需要對其他核設施的流出物實施監測。監督性監測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費用由財政預算安排。 ...
十四、制定并實施放射性廢物管理大綱以及監測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規程。 十五、制定并實施環境監測大綱,評價流出物對環境的輻射影響,定期向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和福建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環境監測數據和流出物排放數據。 十六、建立并有效實施經驗反饋體系,不斷跟蹤福島核事故研究進展,吸取經驗教訓,積極推動核電廠的安全改進,提高核電廠安全水平。 ...
(八)放射性廢物管理及環境監測 營運單位建立了放射性廢物管理組織結構,制定了放射性廢物管理程序和放射性廢物處理方案,三廢處理系統按計劃調試消缺中;建立了流出物取樣監測流程,優化了環境監測系統;流出物監測系統和環境監測系統已基本完成調試或投入運行。 (九)消防設施 營運單位制定了消防管理和技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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