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 49-821.54-2014由US-CFR-file 發布于 2014-07-17,并于 2014-07-17 實施。
CFR 49-821.54-2014 在中國標準分類中歸屬于: R09 衛生、安全、勞動保護。
CFR 49-821.54-2014 交通運輸. 第821部分:大氣安全程序中的實踐規則. 第I子部分:適用于緊急訴訟和其他立即有效命令的特殊規則. 第821.54節:緊急情況管理員決定申請的審查.的最新版本是哪一版?
最新版本是 CFR 49-821.54-2014 。
(a) 證詞。提出復核申請或投訴后,任何一方均可通過口頭審查或書面問題,通過證詞、口頭質詢或書面問題獲取任何人(包括當事人)的證詞,而無需事先尋求董事會批準。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應以書面形式向其他各方發出合理通知,說明證人姓名以及取得證詞的時間和地點。任何證詞通知的副本均應送達指定訴訟程序的法官,或者,如果未指定法官,則送達案件管理員。在其他方面,任何證詞的取得均應遵守 49 USC 46104(c)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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