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歐洲標準規定了技術要求,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第 4 條中列出的危險,這些危險在按預期使用時在旅客登機橋 (PBB) 的調試、操作和維護過程中可能出現,包括制造商合理預見的誤用,如果按照符合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給出的規格。
它還考慮了當局、飛機和地面支持設備 (GSE) 制造商以及航空公司和處理機構認為必要的一些要求。
本歐洲標準適用于:
a) 裙板驅動橋;
b) 固定頭橋(也稱為鼻裝載機)或基座橋;
c) 用于乘客上下船的吊橋。
它適用于從與航站樓的接口(航站樓可以移動,例如在兩個樓層上將到達層和出發層分開)到與飛機的連接(包括固定隧道)。
本歐洲標準不適用于:
d) 升降休息室;
e) 乘客樓梯;
f) 其他形式的航空器通道設備;
g) 自動PBB定位。
本歐洲標準沒有對噪聲和振動引起的危害制定要求。
注 EN 1915-3 和 EN 1915-4 提供了一般 GSE 振動和噪聲要求。
EN 12312的本部分不適用于CEN發布本標準之前生產的PBB。
EN 12312 的這一部分與 EN 1915-1、EN 1915-2 和 EN 1915-4 結合使用時提供了對 PBB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