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企業對排放廢水污染物進行監測的頻次,應根據填埋廢物特性、覆蓋層和降水等條件加以確定,至少每月一次。6.3填埋場排放廢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采用文末表中所列的方法標準。如國家發布新的監測方法標準且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文末表中所列污染物的測定。/?7 地下水監測?/7.1填埋場投入使用之前,企業應監測地下水本底水平。?...
2.4 一般情況下采樣深度應在監測井水面下0.5 m以下。對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機物污 染,監測點位應設置在含水層頂部;對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機物污染,監測點位應設置在含水層底部和不透水層頂部。2.5??一般情況下,應在地下水流向上游的一定距離設置對照監測井。2.6如地塊面積較大,地下水污染較重,且地下水較豐富,可在地塊內地下水徑流的上游和下游各增加1~2個監測井。...
包括表層土壤(0~-0.5m)、下層土壤(表層土壤底部~地下水水位以上)及飽和帶土壤(地下水位以下)樣品。(2)地下水原則上,每個相對獨立的重點區域至少布設1個地下水監測井,每個重點單位應至少布設 3 口地下水監測井(含對照點)。對于已經發現地下水污染的重點單位,宜在地下水下游方向廠界處增設地下水監測井。...
(1)地下水中污染物濃度大幅度增加或監測井中出現新的污染物;(2)污染源附近采樣結果顯示污染物濃度有大幅增加情形,表示可能有新的污染源釋放出來;(3)在原來污染羽邊界以外的監測井發現污染物;(4)影響到下游地區潛在的受體;(5)污染物濃度下降速率不足以達到修復目標;(6)地球化學參數的濃度改變,導致生物降解能力下降;(7)因土地或地下水使用改變,造成污染暴露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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