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民用飛機機載設備耐聲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本部分規定的條件適用于設備在研制、生產階段進行耐聲功能試驗;也適用于在設備研制過程中為發現結構缺陷進行的耐聲持久試驗。 本部分適用于對聲振敏感的設備,有關標準應規定進行耐聲功能試驗和耐聲持久試驗的必要性,使用寬帶噪聲或是諧波噪聲以及適用的試驗聲壓級。 本部分不適用于在飛機上所處區域的總聲壓級小于125dB的設備。
HB 6167.15-2014由行業標準-航空 CN-HB 發布于 2014-05-19,并于 2014-10-01 實施。
HB 6167.15-2014 在中國標準分類中歸屬于: V06 環境條件,在國際標準分類中歸屬于: 49.020 航空器和航天器綜合。
Copyright ?2007-2022 ANTP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備07018254號 京公網安備1101085018 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京ICP證1103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