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歐洲標準涉及第 4 條中列出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情況和事件,這些危險、危險情況和事件與手動裝載和/或卸載的固定式和可移動臺式帶鋸和帶鋸床相關,也包括安裝在電機上并由電機驅動時拖拉機,以下統稱為“機器”,設計用于切割實木、刨花板、纖維板、膠合板以及覆蓋有塑料邊緣和/或塑料/輕合金層壓板的這些材料,當它們按預期使用并在條件下使用時制造商預見到的,包括合理預見的誤用。
設計用于切割木質材料的機器也可用于切割具有與木材相似特性的硬質塑料材料。
本歐洲標準不適用于:
a) 可移動機器,即設置在長凳或類似長凳的桌子上的機器,旨在在固定位置進行工作,能夠由一個人用手提起;如果工作臺由可向下延伸的鉸接腿組成,那么它也可以成為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注 1:可移動電動機器符合 EN 61029-1:2009 和 EN 61029-2-5:2011 的要求。
b) 手持式電動工具,包括允許其以不同模式使用的任何改造,即臺式安裝;注 2:手持式電動工具符合 EN 60745-1:2009 和 EN 60745-2-20:2009 的要求。
c) 原木帶鋸。
注 3 EN 1807-2 涵蓋圓木鋸床。
本歐洲標準不涉及與機器上可能安裝的熱機和 PTO 設備相關的特定危險。
本歐洲標準不適用于在其作為 EN 發布之日之前制造的機器。
注 4:本文件涵蓋的機器列于機械指令附件 IV 的 4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