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絨毛類織物單位面積質量和含(覆)絨率的測定方法,并給出了標準狀態、干燥狀態和公定回潮率下三種狀態的指標表示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有絨毛和地組織(底布)結構的絨毛類織物,如長毛絨、駝絨、人造毛皮、絲絨、織(割)絨布、地(壁)毯等。 本標準不適用于拉絨、磨毛等起絨類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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