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適用于任何能夠發射電磁場(EMF)、使用時按制造商描述的方式靠近人體且其發射部分距離人體不大于200mm的無線通信設備,無論是手持式或者置于臉部前方式,還是身體佩戴式、集成其他發射或不發射設備或者附件(如帶夾、相機或者藍牙),或者植入服裝內等方式。使用時發射部分靠近耳邊使用的設備可按YD/T 1644.1 (IEC 62209-1:2005)的要求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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