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主要包括船舶營運中產生水污染物的源頭預防、船上處理與回用、船上收集與轉運、岸上處理與回用等過程的污染防治技術和鼓勵研發的新技術等內容,為防治船舶水污染及相關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指導。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應遵循預防優先、分類管控、船岸并用、以岸為主、強化監管的綜合防治原則。 ...
第四節 交通運輸行業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四十二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船舶水上污染[防治監管]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處置聯單制度,對各個環節進行監管[。];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收集、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 第[六十]四十三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
將企業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范圍。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強化海上排污監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許可證制度。(省環保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省國資委參與) (六)弘揚環境文化。堅持綠色發展,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人山水林田湖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文明理念。...
此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農藥類、鉈等重金屬污染物管控方面還需進一步完善。5. 排污許可管理有待完善《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條款第21條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證管理剛剛起步,“一證式”環境監管作用還沒有體現,存在無法監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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