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高頻電磁場綜合水處理器(以下簡稱處理器)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型號、結構型式、要求及檢驗、標志、包裝和貯運等。 本標準適用于水溫不大于95 °C ,工作壓力不大于1.6 MPa的循環水系統中的高頻電磁場綜合水處理器。 本標準不適用于蒸汽鍋爐的用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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