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四條: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和集裝箱,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均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接受檢疫,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出境。 (二)第十條:入出境的集裝箱、貨物、廢舊物等物品在到達口岸的時候,承運人、代理人或者貨主,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并接受衛生檢疫。...
第十條規定:“入出境的集裝箱、貨物、廢舊物等物品在到達口岸的時候,承運人、代理人或者貨主,必須向衛生檢疫機構申報并接受衛生檢疫。”這一點是基于防止傳染病通過集裝箱傳入傳出而考慮的;從商檢角度講,它也強調了集裝箱的運輸設備屬性,商檢法第十六條規定:“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的船艙和集裝箱,承運人或者裝箱單位必須在裝貨前申請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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