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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EC 61000-6-4:2011
    電磁兼容性(EMC).第6-4部分:通用標準.工業環境的排放標準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 Part 6-4: Generic standards - Emissi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vironments


    標準號
    IEC 61000-6-4:2011
    發布
    2011年
    中文版
    GB 17799.4-2012 (等同采用的中文版本)
    發布單位
    國際電工委員會
    替代標準
    IEC 61000-6-4:2006/AMD1:2010/ISH1:2011
    當前最新
    IEC 61000-6-4:2018 RLV
     
     
    適用范圍
    范圍和對象 IEC 61000 的這一部分關于 EMC 輻射要求適用于在工業環境中使用的電氣和電子設備,如下所述。涵蓋 0 Hz 至 400 GHz 頻率范圍內的發射要求。沒有指定要求的頻率不需要進行測量。如果不存在相關的專用產品或產品系列 EMC 輻射標準,則適用此通用 EMC 輻射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旨在連接到由高壓或中壓變壓器供電的電力網絡的設備,該變壓器專用于為制造或類似工廠供電的裝置供電,并且旨在在工業場所或工業場所附近運行,如下所述。本標準還適用于由電池供電并打算在工業場所使用的設備@。該標準涵蓋的環境是室內和室外的工業環境。工業場所的特征還在于存在以下一個或多個示例: ?C 工業@科學和醫療 (ISM)1)) 設備; ?C 頻繁開關的重感性或容性負載; ?C 高電流和相關磁場。本標準的目的是定義與連續和瞬態傳導和輻射騷擾相關的設備的發射測試要求。選擇排放要求是為了確保工業場所正常運行的設備產生的干擾不會超過可能妨礙其他設備按預期運行的水平。不考慮設備的故障情況。出于測試目的,并非所有干擾現象都包含在本標準中,而僅包含那些被認為與本標準所涵蓋的設備相關的干擾現象。這些要求代表了基本的電磁兼容性發射要求。為每個考慮的端口指定了要求。注 1:本標準不包括安全考慮。注 2:在特殊情況下,會出現本標準中規定的級別無法提供足夠保護的情況;例如,在靠近設備使用敏感接收器的情況下。在這些情況下,可能必須采取特殊的緩解措施。 1) 如 CISPR 11 中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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