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法定計量要求: a) 法定計量立法(見前言)規定的測量精度,包括對預包裝或銷售時的貨物以恒定或隨機(非恒定)標稱質量、體積進行的測量、線性測量、面積或計數; b) 法定計量官員驗證預包裝產品數量時使用的抽樣計劃和程序;注:抽樣計劃不適合在包裝商的數量控制過程中使用。 c) 預包裝產品數量的檢查,包括測定平均皮重、液體介質中產品的瀝干量以及冷凍產品的實際數量; d) 關于包裝后可能失去水分(干燥)的產品和不打算食用的液體介質中的食品的特殊條件。注:本標準中的要求基于 OIML R 87 中規定的國際建議,適用于 SADC 地區。建議向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地區以外出口的包裝商熟悉目標出口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