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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 14394:2005
    加熱鍋爐.帶強制通風燃燒器的加熱鍋爐.標稱熱輸出不超過10MW和最大工作溫度為110℃.包含修改件A1-2008

    Heating boilers - Heating boilers with forced draught burners - Nominal heat output not exceeding 10 MW and maximum operating temperature of 110 °C (Incorporates Amendment A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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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號
    EN 14394:2005
    發布
    2005年
    發布單位
    歐洲標準化委員會
    當前最新
    EN 14394:2005
     
     
    代替標準
    EN 14394-2005 EN 14394+A1-2008
    適用范圍
    本歐洲標準規定了鋼和鑄鐵材質的標準鍋爐和低溫鍋爐(“鍋爐”指“鍋爐本體”)的設計、制造、安全運行和合理能源利用的要求和試驗方法。 配備根據相關燃燒器標準單獨銷售的強制通風燃燒器(對于氣體燃料的自動強制通風燃燒器,請參見 EN 676,對于霧化油燃燒器,請參見 EN 267),標稱熱輸出高達 10 MW。 根據鍋爐制造商的說明,它們在燃燒室中以負壓(自然通風鍋爐)或正壓(加壓鍋爐)運行。 本歐洲標準規定了正常運行溫度在 100 ℃ 至 110 ℃ 之間的鍋爐的要求℃并具有“雙重結構”:對于安全限溫器關閉溫度不超過110℃的鍋爐,壓力設備指令(PED)要求“健全的工程實踐”;對于安全溫度限制器關閉溫度超過110℃的鍋爐,本歐洲標準規定了附錄ZB中規定的PED要求。 注 1:“最高允許溫度 TS”在 PED 及其指南中定義。 符合本歐洲標準的鍋爐設計用于以水為熱載體的集中供熱裝置供暖,其最高允許運行溫度為110℃,最高安全溫度限制為120℃。 最大允許工作壓力為10巴。 本標準不適用于帶有常壓燃燒器的燃氣鍋爐、固體燃料鍋爐、燃油或燃氣冷凝鍋爐、帶有油汽化燃燒器的鍋爐。 對于這些鍋爐還有進一步的要求。 對于配備額定熱輸出不超過 1000 kW 的鼓風燃燒器的燃氣集中供熱鍋爐,請參見 EN 303-7。 對于標稱熱輸出超過10MW且最高安全溫度限制器超過120℃的鍋殼式鍋爐,參見EN 12953系列。 注 2:標準鍋爐和低溫鍋爐的定義參見理事會指令 92/42/E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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