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把可編程和不可編程電子測量裝置同其他必須的裝置和附件互連以組成儀器儀表系統的接口系統。 本標準適用于如下儀器系統(或其某些部分)的接口: a)在相互連接的裝置之間交換的數據是數字式的(與模擬式相區別); b)可以用同一條連續的總線連接起的設備數目不超過15個; c)互連電纜的傳輸路徑總長度不超過20m; d)設備中的數據傳輸速率不超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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