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利用顏色測量裝置,用加氏顏色等級評定黃色或棕色透明液體顏色的方法。如果用于其他顏色的液體測定其結果可能無效。 本部分適用于干性油、清漆和脂肪酸溶液,聚合脂肪酸、樹脂、妥爾油脂肪酸、松香及相關產品。 本部分適用于顏色在加氏顏色等級1至18的產品,不適用于比如加氏顏色等級1顏色更淺或比加氏顏色等級18顏色更深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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