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測試的框架、概念和方法論,給出了聲明與地理信息系列國家標準相一致時所要達到的準則,并為確定抽象測試套件(ATS)以及定義在一致性測試期間應遵守的規程提供了框架。一致性的聲明可以是針對數據、軟件產品或服務的,或者是由規范(包括專用標準或功能標準)來作出的。 地理信息標準一致性的測試方法與準則的標準化,將有助于對其他標準的一致性驗證。可驗證的一致性對地理信息用戶實現數據傳輸與共享是極為重要的。 本部分適用于一致性與測試的各個階段,這些階段突出地表現為下列主要活動: a) 與地理信息系列國家標準相一致的ATS的定義; b) 與地理信息系列國家標準相一致的測試方法的定義; c) 由測試實驗室為某一客戶實施的一致性評價過程,最終生成一致性測試報告。 本部分對地理信息系列國家標準進行一致性測試時所應遵守的規程規定了要求,提供了指導。它只包含滿足下列目的所需的信息: a) 在作為一致性度量的測試中獲得可信度; b) 使在不同地點、不同時間進行相應測試的結果具有可比性; c) 便于參與上述活動的各方之間的交流。 本部分在資料性附錄B中提供了(可伴隨在一致性測試之后的管理規程)認證框架。 下列幾項不屬于本標準的范圍: a) 對采購與合同要求的描述。 B) 根據特殊應用或特殊系統所規定的測試方法來進行的測試。 C) 驗收測試、性能測試和健壯性測試。 本部分建立的框架中含有可執行測試套件(ETS)的概念。ETS的性質決定了不可能對其進行標準化;因此,ETS的標準化不屬于本標準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