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燃氣燃燒器具(簡稱燃具)投放市場和自由流通、合格評定和基本要求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 1.1 本標準適用于: a)燃燒氣體燃料,用于烹飪、供暖、熱水生產、制冷、照明或洗滌并在其正常水溫不超過105℃的燃具。機械鼓風的燃燒器和裝有這種燃燒器的加熱設備也視為燃具。 B)除機械鼓風的燃燒器和裝有這種燃燒器的加熱器外,在市場上單獨銷售的、用于裝入一個燃具中或組裝成這種燃具的安全裝置、控制裝置、調節裝置和組件(簡稱配件)。 1.2本標準不適用于那些專門設計用于工業場合實施工業過程的工業燃具。
GB 16914-2003由國家質檢總局 CN-GB 發布于 2003-09-11,并于 2004-04-01 實施,于 2013-11-01 廢止。
GB 16914-2003 在中國標準分類中歸屬于: Q82 供氣器材設備,在國際標準分類中歸屬于: 91.040.20 商業和工業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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