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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S EN 50065-2-2:2003
    頻率范圍在3kHz~148.5kHz的低壓電氣設備的信號傳輸.工業環境用工作頻率:95kHz~148.5kHz的主要通訊設備和系統的抗擾度要求

    Signalling on 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the frequency range 3 kHz to 148,5 kHz - Immunity requirements for mains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and systems operating in the range of frequencies 95 kHz to 148,5 kHz and intended for use in indust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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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號
    BS EN 50065-2-2:2003
    發布
    2003年
    發布單位
    英國標準學會
    替代標準
    BS EN 50065-2-2:2003(2007)
    當前最新
    BS EN 50065-2-2:2003(2007)
     
     
    引用標準
    EN 50065-1 EN 55022:1998 EN 61000-3-2 EN 61000-4-2 EN 61000-4-3
    被代替標準
    92/33163 DC-199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環境中使用頻率范圍為 95 kHz 至 148.5 kHz 的信號來傳輸或接收低壓電氣系統信息的電氣設備。 對于具有低壓電源信息傳輸或接收以外功能的設備,本標準僅適用于用于此類信息傳輸或接收的設備部分。 設備的其他部件應符合抗擾度標準或與這些其他部件的功能相關的標準。 如果在其他標準中規定了不同嚴重性的測試,并且設備的結構無法單獨測試功能,則較高的嚴重性應適用于所有受影響的功能。 該標準的目的是限制在 EN 50065-1 中定義的不同頻段運行的主通信設備和系統 (MCES) 之間的相互影響,并有助于確保總體電磁兼容性。 它規定了基本的抗擾度要求和測試方法,包括在低壓裝置上的 MCES 型式測試期間要執行的測試,針對一般電磁干擾和來自其他 MCES 的更具體的干擾。 因此,它定義了與連續和瞬態干擾(傳導和輻射)以及靜電放電有關的設備的抗擾度測試要求。 為每個考慮的端口指定了測試要求。 該標準給出了適用于工業環境中運行的產品的限制。 然而,這些級別并不涵蓋可能在任何地點發生但發生概率較低的極端情況。 在特殊情況下,會出現干擾水平可能超過本標準規定的水平的情況,例如在設備附近使用手持式發射器。 在這些情況下,可能必須采取特殊的緩解措施。 它沒有規定在同一頻段(如 EN 50065-1 中定義)運行的主通信系統之間的抗擾度,也沒有規定對源自在高壓或中壓網絡上運行的電力線載波系統的信號的抗擾度。 本標準不包括安全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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