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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S EN 14963:2006
    屋頂覆蓋物.帶或不帶豎立支架的連續塑料天窗.分級、要求和試驗方法

    Roof coverings - Continuous rooflights of plastics with or without upstands - Classification,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標準號
    BS EN 14963:2006
    發布
    2006年
    發布單位
    英國標準學會
    當前最新
    BS EN 14963:2006
     
     
    引用標準
    EN 410 EN 596 EN 673 EN 674 EN 675
    被代替標準
    04/30099887 DC-2004
    適用范圍
    本歐洲標準規定了由塑料材料(例如 GF-UP、PC、PMMA、PVC)制成的帶或不帶軸承型材的連續屋頂燈與由 GF-UP、PVC、鋼、鋁、木材或混凝土制成的立柱一起使用的要求,用于鋪設在屋頂上,其目的是通過日光進行照明,并可能通過打開裝置對內部空間進行通風。 本歐洲標準適用于不帶立柱的連續屋頂燈和由單一制造商提供帶立柱屋頂燈的所有組件且一次性購買的連續屋頂燈。 本歐洲標準涵蓋的產品可以作為帶或不帶立柱的連續屋頂燈以及旨在與立柱一起使用的屋頂燈提供,其中指定了立柱,但未提供。 它適用于安裝時與水平方向的傾斜度 δ 不超過 10°、橫向不超過 10° 的連續屋頂燈(見圖 1): a) 帶有軸承型材:  ——對稱、成角度、彎曲(見圖2)或平坦(見圖3);  ——用平行于跨度的承載輪廓和矩形地面平面建造; b) 不帶軸承輪廓:  ——對稱、成角度或彎曲,α 角不超過 45°(在固定線處相對于水平面測量,見圖 4);  ——跨度(寬度)小于或等于 2.5 m 且地面平面為矩形。 本歐洲標準適用于連續屋頂燈,包括桶形拱頂屋頂燈,屋頂上有塑料玻璃的矩形平面,此外最小距離為 b/3(b = 屋頂燈的有效跨度,對應于采光口)。 立柱可以是自支撐的或非自支撐的。 立柱的設計不屬于本歐洲標準的一部分。 立柱可以是預制的,也可以是現場制作的。 預制立柱應被視為連續屋頂燈的一部分。 本歐洲標準不涵蓋現場制作的立柱。 本歐洲標準不包括有關工程、設計要求和安裝技術的計算。 發生火災時可能的排煙和熱通風和/或屋頂通道的附加功能不屬于本歐洲標準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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