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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 81-3:2000
    電梯建造和安裝的安全規則.第3部分:電和液壓維修電梯;包含修改件A1-2008;合并勘誤表2009年7月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 Part 3: Electric and hydraulic service lifts (Incorporates Amendment A1: 2008; Incorporating corrigendum July 2009)


    標準號
    EN 81-3:2000
    發布
    2000年
    中文版
    GB 25194-2010 (修改采用的中文版本)
    發布單位
    歐洲標準化委員會
    當前最新
    EN 81-3:2000
     
     
    代替標準
    EN 81-3+A1-2008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永久安裝的新型曳引或強制驅動電動服務電梯的施工和安裝安全規則;或定義為起重設備的液壓服務電梯;服務于規定的著陸層;有車;由于其尺寸和建造方式,其內部被認為是人員無法進入的;由繩索或鏈條懸掛或由滑枕支撐,在剛性垂直導軌或與垂直方向傾斜不超過15°的導軌之間移動,并由電力或液壓驅動。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載荷不超過300公斤的服務電梯。 旨在移動人員。 除本標準的要求外,在特殊情況下(潛在爆炸性環境;極端氣候條件;地震條件;運輸危險貨物等)還應考慮補充要求。 本標準不包括: a) 驅動裝置以外的服務電梯中所述; b) 對本標準實施前安裝的服務電梯進行重要修改(見附錄E); c) 起重機械;例如帕特諾斯特;礦井升降機;劇院升降機;具有自動鎖定功能的器具;用于建筑和公共工程工地的料斗和提升機;船舶升降機;海上勘探或鉆探平臺;施工和維護設備; d) 導軌與垂直面的傾斜度超過15°的裝置; e) 運輸過程中的安全;安裝;維修和拆卸服務電梯; f) 井壁使用玻璃;用于汽車和層門,包括視覺面板。 然而;該標準可以有效地作為基礎。 本標準未涉及噪聲和振動,因為這些與載貨電梯的安全使用無關。 本標準不涉及火焰傳播。 滿足無法進出汽車的條件;轎廂尺寸不得超過: a) 地板面積; 1;0 平方米; b) 深度; 1;0米; c) 高度; 1;20 m。 如果轎廂有多個固定車廂,則高度不限于1;20 m;其中每一個都滿足上述要求。 尤其;專門用于貨物運輸的起重設備;但轎廂尺寸超過上述任一數字的,不得列入“服務電梯”類別。 本標準涵蓋了額定速度不超過 1 m/s 的服務電梯的安全要求。 注:對于額定速度較高的服務電梯,應酌情采用附加要求,以保持相同的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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