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755:2000由歐洲標準化委員會 IX-CEN 發布于 2000-02-01。
EN 1755:2000在國際標準分類中歸屬于: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23.120 通風機、風扇、空調器。
本標準有修改采用的 中文版 GB 19854-2005 爆炸性環境用工業車輛防爆技術通則
本歐洲標準適用于歐洲標準 EN 1459 中規定的自行式和步行控制的手動和半手動工業卡車;工業卡車的安全-自走式可變前移卡車 EN 1551;工業卡車的安全 - 容量超過 10000 公斤的自行式卡車 EN 1726-1;工業卡車的安全 - 容量達到并包括 10000 kg 的自走式卡車和牽引力包括 20000 N 的拖拉機 -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EN 1726-2;工業卡車的安全 - 容量達到并包括 10000 kg 的自行式卡車和具有牽引力(包括 20000 N)的牽引車的牽引車 - 第 2 部分:具有升降操作員位置的卡車和專門設計用于高負載行駛的卡車的附加要求 EN 1757-1;工業卡車的安全 - 步行式卡車 - 第 1 部分:堆高車 EN 1757-2;工業卡車的安全 - 步行式卡車 - 第 2 部分:托盤車 EN 1757-3;工業卡車的安全 - 行人控制的手動和半手動卡車 - 第 3 部分:平臺卡車 EN 1757-4;工業卡車的安全 - 行人控制的手動和半手動卡車 - 第 4 部分:剪叉式升降托盤車,并對設備組 II 和設備類別 2G 和 3G 的工業卡車分別給出了附加要求; 2D 和 3D,包括附件 A 中定義的負載處理裝置。 本歐洲標準涵蓋了避免或盡量減少正常操作期間可能發生的第 4 條中列出的重大危險所必需的技術要求;工業卡車的維護或可預見的誤用(根據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提供的數據)。 適用于氣體爆炸性環境的 II 類卡車;蒸氣或薄霧應根據其預期運行的潛在爆炸性環境的各自混合物進行細分。 細分符合 EN 13463-1:2001 的 4.2。 標有 IIB 的卡車適用于 IIA 組卡車所需的應用。 標記為IIC的卡車適用于IIA組和IIB組卡車所需的應用;但不適合在有可燃氣體和含有二硫化碳(CS2)的蒸氣氣氛的區域使用。 存在混合混合物的地方;對氣體的要求;應滿足蒸氣、薄霧以及灰塵的要求。 叉臂;裝載平臺或集成附件是卡車的一部分。 安裝在負載托架或叉臂上的附件不是卡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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