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和單臺出力大于45.5 MW(65t/h)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鋸末、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GB 13271-2001由國家質檢總局 CN-GB 發布于 2001-11-12,并于 2002-01-01 實施,于 2016-07-01 廢止。
GB 13271-2001 在中國標準分類中歸屬于: Z60 污染物排放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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