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物電氣裝置,例如在下述建筑物和類似設施中電氣裝置: 居住用房屋; 商業用房屋; 公共用房屋; 工業用房屋; 農業及園藝用房屋; 活動建筑物; 野營車、野營車營地及類似場所; 建筑工地、展覽會、集市及其他臨時性設施; 游艇和停泊地。 適用于本標準的電氣裝置包括: 標稱電壓為交流1000V及其以下或直流1500V及其以下的供電回路; 本標準考慮的交流電的優選頻率為50Hz、60Hz和400Hz,但不排除因特殊用途而使用的其他頻率; 電器的電源取自電壓不超過交流1000V的裝置而電器的工作電壓超過1000V的回路,例如給氣體放電燈、靜電除塵器供電的回路。電器的內部布線除外; 未被器具標準明確地包括在內的任何布線系統和電纜; 建筑物外的所有用戶裝置; 通訊、信號、控制和類似用途的固定布線(不包括電器的內部布線); 電氣裝置改建或擴建的部分和現有電氣裝置中受到改建和擴建影響的部分。 本標準不適用于: 電力牽引設備; 機動車的電氣設備; 船用電氣裝置; 飛機用電氣裝置; 公共道路照明裝置; 礦井用電氣裝置; 抑制無線電干擾的設備(影響裝置安全的設備除外)
GB 16895.1-1997由國家質檢總局 CN-GB 發布于 1997-06-28,并于 1998-09-01 實施,于 2009-04-01 廢止。
GB 16895.1-1997 在中國標準分類中歸屬于: K60 電氣設備與器具綜合,在國際標準分類中歸屬于: 91.140.01 建筑物中的設施綜合,29.020 電氣工程綜合。
GB 16895.1-1997 建筑物電氣裝置 第1部分;范圍、目的和基本原則 于 變更為 GB/T 16895.1-2008 低壓電氣裝置 第1部分: 基本原則、一般特性評估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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