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替
第三十七條 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船舶作業申請書,內容包括作業船舶資料、聯系人、聯系方式、作業時間、作業地點、過駁種類和數量等基本情況; (二)船舶作業方案、擬采取的監護和防治污染措施; (三)船舶作業應急預案; (四)對船舶作業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風險的分析報告; (五)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污染清除作業單位簽訂的污染清除作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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