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恢復。采礦損毀土地依靠生態系統自我調節能力能夠逐步得到恢復,不需進行工程干預。采取封閉修復場地、拆除廢棄設施等措施,消除影響自然恢復的生態脅迫因子。不允許在修復場地內翻土、取石、搬運、墾殖等人類活動,排除外界干擾,減少對場地的擾動。依賴場地和周邊生態系統自我愈合能力,促進植被再生和生物種群...
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誰破壞、誰治理,誰修復、誰受益”的原則,按照宜農則農、宜建則建、宜水則水、宜留則留的要求,構建“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分類修復”的礦山生態修復新機制,推進我區廢棄礦山生態修復...
礦山生態修復措施包括以下幾項:1. 土地重建:礦山開采后,地表通常被破壞,土地變得不肥沃,甚至無法維持良好的植被覆蓋。土地重建旨在重建這些荒廢或受損的土地,使其具有再利用價值。2. 水體治理:礦山開采和處理過程中會涉及水資源的使用和排放,導致周邊的水體受到污染。水體治理的措施包括整治礦區污水、廢水...
(1)礦山資源開發利用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不在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及其附近采礦,且礦山開采沒有對主要交通干線和旅游公路兩側直觀可視范圍內的地貌景觀造成影響和破壞。(2)礦山建設項目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評估,制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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