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49號)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doc...
第十九條 申請轉讓放射性同位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轉出、轉入單位持有與所從事活動相符的許可證; (二)轉入單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 (三)轉讓雙方已經簽訂書面轉讓協議。 第二十條 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由轉入單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應用,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轉讓、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同位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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