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畜禽糞便與秸稈混合堆肥的場地要求、設施設備、堆肥工藝、物料預處理、堆肥質量、評價和檢測方法。適用于指導滁州市內以畜禽糞便和秸稈作為混合物料的堆肥。
主要內容包括:場地選址及布局,場地的防滲透、防徑流等措施;原料存放區防水防火要求;發酵棚的高度要求;設備設施配置(預處理、發酵機械、后處理設備);工藝流程(物料預處理、一次發酵、二次發酵和臭氣處理等環節),以及堆肥質量評價和檢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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