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規范涵蓋了用于確定生產商提供的鑄造或鍛造鎳、鎳合金和鈷合金零件和/或材料的化學成分可接受性的變化限制。檢查本文當前未列出的元素或元素范圍的分析限度應按照適用材料規范中的規定或買方和供應商商定的規定。 1.2 如果要求有任何沖突,則以采購訂單的要求、個別材料規格和本通用規格為準。 1.3 當材料規格中特別提及時,買方可以選擇應用檢查分析限值來確定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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