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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BJACM 007-2023
    知識產權保護與成果轉化指引

    Guideline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標準號
    T/BJACM 007-2023
    發布
    2023年
    發布單位
    中國團體標準
    當前最新
    T/BJACM 007-2023
     
     
    適用范圍
    一、范圍 本標準適用中醫藥領域進行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科技成果轉化的單位和個人。 二、術語和定義 1、本標準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1.1專利權、商標(專用)權; 1.2商業秘密、技術秘密; 1.3著作權(版權); 1.4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依法由合同約定的由單位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識產權。 2、本標準所稱“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學技術活動中通過復雜的智力勞動所得出的學術或經濟價值的知識成果。 3、本標準所稱“職務成果”,是指以單位名義承擔的各類科研項目或醫院的物質、技術、人力及其他條件以及執行單位工作任務所完成的職務成果。 4、本標準所稱“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過程中產生的一切經濟權益,包括轉讓費、許可、作價投資的股權收益和其他相關的所有經濟權益。 5、本標準所稱的“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6、本標準所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對科技成果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員。可以是個人,可以是團隊,也可以是企業。 三、知識產權權屬界定 1、凡是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 2、單位享有依法取得的職務成果或職務發明的知識產權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識產權的職務成果或職務發明的使用、轉讓、投資等權利。 3、職務成果或職務發明創造界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為準。 4、單位與外單位合作外單位完成的職務成果或職務發明,接受外單位委托完成的職務成果或職務發明,其知識產權申請權和歸屬按《專利法》第八條“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檔案管理及保密 1、在單位內執行科研立項、產品開發和簽訂技術合同前以及研究過程中,應進行知識產權評估及其相關文獻檢索,以避免重復研究或產生糾紛。 2、對未申請專利或不宜申請專利的,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開。 3、在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過程中,包括講學、訪問、參觀、咨詢、通信、參加會議和展覽等,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保密。 4、從國內其它單位或外國獲得的技術資料,必須遵守合理使用原則,如欲出版或翻譯出版,必須獲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 五、知識產權保護申請流程 1、職務成果或職務發明知識產權保護的申請: 1.1凡需申請職務成果或職務發明知識產權保護的,發明人、完成人或設計人首先要進行國內外文獻檢索,以初步判定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決定是否申請。 1.2決定申請的發明人、完成人或設計人,應先向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3委托的具備專業資質的第三方代辦機構代理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申請。 1.4申請通過并授權后,相關材料應交由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1.5涉及國家安全、國防軍工或影響國家重大經濟利益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進行管理。 2、非職務成果或非職務發明知識產權保護的申請流程: 2.1非職務成果或非職務發明是否申報知識產權由發明人、完成人或設計人自行決定。 2.2非職務成果或非職務發明,已獲得知識產權的,其知識產權的使用權、轉讓權由發明人、完成人或設計人享有。 3、職務發明或職務成果申報知識產權注意事項 3.1職務成果或職務發明未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項目不得發表相關論文或在國內、外參展。 3.2職工及學生的職務成果或職務發明,未經單位批準,不得將其作為非職務成果或非職務發明申報知識產權保護。 六、科技成果轉化流程 1、職務成果或職務發明的轉化流程:流程包括權屬確認、交易方式、價格評估或談判、集體決策、公示、簽署合同、合同登記、總結上報等。 2、職務成果或職務發明的相關流程注意事項 2.1發明人、完成人或設計人對權屬及收益分配比例確認。 2.2科技成果與受讓方共同進行談判,商定具體合作形式,最終確定成果或發明受讓方。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成果或發明進行評估。 2.3科技成果轉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 2.3.1自行實施轉化; 2.3.2技術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2.3.3與他人合作實施; 2.3.4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 2.3.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2.4科技成果轉化定價遵從市場定價,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成果交易、作價入股的價格。 2.6職務成果或職務發明轉化需經過集體決策流程。 2.7職務成果或職務發明轉化需明確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合作主體、擬交易價格等內容。 2.8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簽訂后,應在北京市技術合同網上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備案。 七、收益管理 1、依據《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十二條要求給予獎勵和報酬: 1.1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1.2利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1.3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轉化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五年內,每年從實施轉化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1.4醫院對轉化職務成果或職務發明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和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2、專項獎勵基金 2.1單位可設立專項獎勵基金,并每年按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 2.2專項獎勵基金用于對轉化職務成果或職務發明做出貢獻的相關業務科室及職能處室人員做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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